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梁桂花相 對 人 宇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林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編號:2648A814)調解結果第一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宇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梁桂花)舊制退休金及補償職災期間工資差額合計新臺幣393,960元整,訂於101年11月16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新臺幣33,960元整,餘額新臺幣360,000元訂於101年12月3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舊制退休金及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差額合計393,960元,其中33,960元部分於101年11月16日給付,其餘360,000元部分於101年12月31日前給付,惟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0年11月15日中市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從而,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