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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21號上 訴 人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川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121號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