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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張雪峰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複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楊容容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及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裁判日期: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