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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巨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大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鴻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