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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韋翰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被 告 綠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鼎綸即張俊傑訴訟代理人 林照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