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 告 劉家強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被 告 孟宏工程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陳豐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