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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家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江苡華

江雨鴻江承澤共同法定代 理 人 徐章蓉上開當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1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