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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家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蔡宏修上列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29,997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訴字第12號判決在案,聲請人於審理期間分別繳納3750、37345元裁判費,計繳納41095元,惟本件聲請人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及應繳之裁判費應為11098元,溢繳299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之規定,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本院溢收一審裁判費用29,997元,自應依前開規定返還與聲請人,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