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史仲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佩芩等二人間聲請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史仲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佩芩等二人間聲請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