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林瑞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柏諺間辭任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裁判案由:辭任監護人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