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0號原 告 黃炎峰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吳瑞堯律師複代理人 莫筑涵當事人間確認代筆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民國99年9月13日之代筆遺囑無效,所得之利益為新台幣0000000元(【坐落台中市○○區○○○段○○○號:
448 5.74×1/6×4300元×1/4=803695】+【坐落台中市○○區○○○段○○○○號:4773.16×1/3×4300元×1/4=0000000】+【台中市○○區○○路○○○號房屋:10300元×1/4=2575】+【台中市○○區○○路○○○號房屋:12000元×1/4=3000】=00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9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費新臺幣1,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