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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原 告 黃炎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70號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日期:201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