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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陳桂治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明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2號確認共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3,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日期:20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