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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婚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5、216號原 告 錢慧嫻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複代理人 吳美智被 告 莊俊雄

劉宜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續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日期:20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