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11號原 告 陳思羽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被 告 陳慶鐘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存在,並訴請離婚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惟原告曾以兩造協議離婚成立,而向本院訴請分配剩餘財產,被告並提起分配剩餘財產反訴,雖經本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以兩造協議離婚不合乎法定要件為由,而駁回兩造分配剩餘財產之請求,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判決駁回兩造之上訴,惟該案現因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案件仍繫屬中,迄未確定。則本件關於分配剩餘財產之請求部分是否可以提起,應以本院99重家訴3號之確定判決認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婚姻是否存在,亦與該案之判決結果不宜認定歧異,而該案既尚未確定,為恐判決結果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