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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婚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509號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93號

103年度婚字第216號上 訴 人 楊宗澤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上開上訴人與陳怡穎間因102年度婚字第509號、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93號、103年度婚字第21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件部分,包括離婚、定子女監護權等及請求慰撫金部分,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4,500元,1,000元,4,800元,反訴部分包括離婚、定子女監護權等部分,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1,000元,合計為15,80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4,500元,其餘新臺幣11,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階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1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