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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小上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95號上 訴 人 陳宥錫被上訴人 趙英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9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並未遵期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102年8月20日以上訴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該裁定102年8月3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並未對於原審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僅於102年9月13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上訴人之上訴,已難認為合法。

二、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三、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指陳:上訴人未妥善維修,也未更換零件,因此拒付其他費用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黃佩韻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裁判日期:201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