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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楊森元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品寓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反訴部分為286,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及4,635元,合計應繳1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減少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