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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0號上 訴 人 台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賓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上訴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70號民事判決,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就上訴人台中有限公司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398元(本訴部分係16萬0862元,反訴部分係5萬0536元,共計21萬1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二、就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1萬3448元(本訴部分114萬8881元,反訴部分係536萬4567元,共計651萬3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322元。

三、上訴人上開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依裁定所示應徵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