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間因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77號給付工程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5萬4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