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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素珍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複代理人 徐俊逸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瑞祥被 告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秋英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舜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合約
裁判日期: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