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瑞勳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秋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合約
裁判日期:201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