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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瑞勳被 上訴 人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秋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住所「臺中市○○區○○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街○○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合約
裁判日期:201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