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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11號原 告 紅又香企業行即邱碧瑩訴訟代理人 王威勝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複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被 告 國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江俊賢被 告 莆詰實業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廖國淵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民律師被 告 奇異彩藝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莊添益被 告 林彰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