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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5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王彤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輿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振隆因102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