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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法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54號聲 請 人 釋印可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嚴淨菩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嚴淨菩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嚴淨菩提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提請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修正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經查:財團法人嚴淨菩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經該法人董事會於民國102年6月29日會議決議修正,核其修正內容,係屬對財團法人組織及管理方法等事項之變更。而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裁判日期: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