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沈文振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拓凱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拓凱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沈文振為財團法人拓凱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修訂其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十五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同意核備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案之函文、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請求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拓凱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十五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