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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前民國(下同)99年7月15 日遭台中市政府撤銷設立許可,隨即進行清算程序,迄已逾 2年6個月。已逾6個月法定清算期限,足見現任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顯未盡其責任,爰依民法第39條、第38條規定,請求法院解除相對人之清算人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又按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民法第37條、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法人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乃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並無待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僅於無法依民法第37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始得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選任清算人,否則清算人之選任即非適法。

三、經查,相對人百齡社福管理會除陳富雄外(註:101年9 月5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250號裁定已解任其清算人職務確定)尚有董事楊廷沐、高海秋、陳敏聰、李欣芳、陳炳復及黃重義等6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 215號及101年度抗字第250號卷宗所附由相對人百齡社福管理會提出之董事名冊在卷可佐,且聲請人復未釋明上開董事有何不能擔任法定清算人之情節,僅謂相對人公司清算程序進行已久;又聲請人陳報之資料亦無章程另有選任清算人規定,是難認章程有另訂立與民法不同之選任清算人辦法,即無不能依章程選任清算人情事,又聲請人亦未陳明有總會另選任之其他清算人無法就任情事,自仍應回歸民法第37條規定為之。從而,相對人百齡社福管理會既有法定清算人,自無另行聲請本院選任清算人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任免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