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號受 罰 人 陳吳曜福(即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延展清算完結(裁罰)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吳曜福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陳吳曜福經選任為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木建設公司)之清算人,其於民國90年4月28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有僑木建設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附於本院90年度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依前開說明,自應以受罰人即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並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期間經受罰人多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受罰人復於100年5月9日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聲字第776號准自100年4月29日展期至100年10月28日止完結清算,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則受罰人依法應於100年10月28日前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受罰人並未於100年10月28日前完結清算及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而遲至101年11月27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等情,有申請書附於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858號卷宗足稽(參見該申請函內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自堪認受罰人確未於前揭6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受罰人遲至101年11月27日始提出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延誤之期間非短,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之規定,裁罰新臺幣2萬元。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