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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 即選派清算人 賈俊益律師

住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住宅公用合作社間清算事件,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報酬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除合作社章程別有規定或由社員大會另行選任外,以理事充任之。不能依前項之規定,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合作社法第60條定有明文。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得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第174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清算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亦有明定。次按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應於檢查該合作社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該合作社理事及監事意見,並斟酌選派清算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清算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1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業已清算完成,並出具清算列表,清算花費時間約41小時,爰聲請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後,已完成清算任務,並提出清算事件表附卷可參,核其清算工作內容包含開始辦理清算登記程序、登報公告搜尋債權人、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國稅局及地政局聲請閱卷查明相對人所有財產及社員名冊等情。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清算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清算之結果,復於102年5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原理事主席柳庭桂之繼承人表示意見,經繼承人之一極王麗貞表示聲請人清算項目及工作內容並非繁雜,花費時間應屬有限等語(見王麗貞102年5月20日民事表示意見狀)。另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102年5月17日號函亦僅檢送該會收受酬金標準表及稽徵機關核算10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各1份,並未具體表示聲請人請求之酬金應以多少為合宜,經審酌前開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以5萬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案由:裁定清算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