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84號原 告 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玥蓉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8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98,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43,5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07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