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94號原 告 林恩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武治、林耀輝、林秋霖、張春珍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報系爭租賃關係之每年度折合新臺幣之租金金額。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王麗麗

裁判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