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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20號原 告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代 理 人 蘇奎維原告因給付代工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4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2,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30,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
裁判日期: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