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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27號原 告 林來蔭

黃家盛黃家峰黃家均黃子鈞(即黃家興)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4萬5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