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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 7樓之1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瀚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7,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1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