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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61號原 告 何榕庭被 告 許雅萍(臺中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2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