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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02號原 告 三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賜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玉霜、廖本儀、廖凱平間請求返還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案由:返還和解金
裁判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