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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15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前交通部

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簡進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萬897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