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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18號原 告 蘇振華被 告 蔡怡甄即余蔡雪鳳

董家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