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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22號原 告 陳應豐上列原告與被告沈茂盛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