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 告 張金瑞
蒲麗寬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肇宏間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