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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59號原 告 林慧菁原告與被告陳秀月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