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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8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63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蔡瑛倩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建文、穎澧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