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08號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陳珮瑜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間給付工程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54,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