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21號原 告 李秀香即真富翁彩券行代 理 人 許嫚容即許峮銀被 告 陳姚華被 告 陳美雲原告因請求履行切結書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姚華、陳美雲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0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9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