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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帝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開億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