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68號原 告 黃國泰被 告 黃慧怡上列原告黃國泰與被告黃慧怡間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於聲請中主張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