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70號原 告 黃敏純上原告與被告彭仁科間請求返還代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