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 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秋敬被 告 臺中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聲明求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房屋(臺中市○區○○○段第7231、7232、7233、7234、7235建號)設定抵押權之抵押債權額為新臺幣4500萬元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000,000元(即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至債權總額新臺幣1 億200萬元扣除訴之聲明所示新臺幣4500萬元之差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3,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