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93號原 告 劉鈴蔭原告因請求返還結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熙舜發支付命令(
102 年度司促字第3993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2,910 元5 角,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2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